醫療垃圾處理的相關政策
- 作者:河南北工
- 發布時間:2020-03-2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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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垃圾不是一般的生活垃圾,它的處理有嚴格的流程規定,處理醫療垃圾也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做好相應的管理。
關于醫療垃圾處理的幾個主要政策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相關的一些政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下面我們就主要的一些政策來摘讀一下。
一、《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
5.5 處置技術要求
5.5.1 醫療廢物焚燒爐的處理能力應符合以下要求:
(1)原則上,地級或地級以上城市建一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
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建兩座,特大型城市可建三座。
(2)對每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其正常運行的焚燒(熱解焚燒)爐數量不應超過三臺。
5.5.2 醫療廢物焚燒(熱解焚燒)爐應符合以下要求:
(1)自動投料,不得損壞包裝;
(2)設置溫度、爐壓自動控制及超溫安全保護裝置;
(3)設有運行工況(溫度、爐壓、CO、O2等)在線監測及記錄系統;
(4)設有確保醫療廢物不能繞過正常焚燒程序的控制系統;
(5)符合相關的職業衛生與安全標準。
5.5.3 主要處置工藝與運行要求
(1)醫療廢物在進入高溫焚燒(熱解)爐之前,人不得打開醫療廢物包裝袋取出醫療廢物,應使醫療廢物處于完好包裝狀態。
(2)醫療廢物焚燒開始時,應確保當焚燒系統達到規定溫度時,才開始運轉、進料和處置醫療廢物。
(3)高溫焚燒處置裝置應設置二燃室,并保證二燃室煙氣溫度≥850℃時的停留時間≥2.0s,煙氣中氧濃度含量6%-10%(干煙氣)。
(4)煙氣凈化系統應包括:控制二惡英再生成的急冷裝置,控制酸性氣體的裝置和除塵裝置,除塵裝置優先采用布袋除塵器。
(5)醫療廢物焚燒設施的排氣筒、焚燒效果與焚燒(熱解焚燒)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中的相應要求。
(6)醫療廢物焚燒設施的煙氣自動連續監測裝置應能監測CO、煙塵、SO2、NOX項目,在線監測記錄系統與當地環保局聯網并保證處于正常狀態。
5.6 焚燒殘余物的最終處置
5.6.1 醫療廢物除塵設備產生的飛灰必須密閉收集貯存,并按照GB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固化填埋處置。
5.6.2 焚燒產生的爐渣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經檢測屬于危險廢物的除外)。
5.6.3 其他煙氣凈化裝置產生的固體廢物按GB5085.3鑒別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如屬于危險廢物,則按危險廢物處置,否則按第5.6.2條執行。
三、《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焚燒爐技術性能要求
5.2.3.1 危險廢物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應滿足表 1 的要求。
焚燒爐溫度 (℃) | 煙氣停留時間 (s) | 煙氣含氧量 (干氣) | 煙氣一氧化碳濃度(mg/m3) | 燃燒效率 (%) | 焚毀去除率 (%) | 熱灼減率( 焚燒殘渣的%) | |
≥1100 | ≥2.0 | ≥6% | 1 小時均值 | 24 小時均值 | ≥99.9 | ≥99.99 | <5 |
≤100 | ≤80 |